【福爾磨渣俱樂部10】以古諷今:從王安石看當今時事

最近因為看一些歷史節目的關係,對王安石x司馬光這組「拗相公」CP產生了興趣。這兩人可以說是北宋中期的新舊黨爭、導致北宋衰亡的關鍵人物。剛好看到最近的兩則新聞,覺得可以和最近讀史的心得有所對應,姑且野人獻曝一番:

 

先講清楚:我要評論的是這兩則新聞主角的「言論」,而不是認為郭、謝可堪與王、司馬兩相公比美。他們兩人論人品、學識、對歷史的影響來說,給兩相公洗腳都不配。

回過來講兩位相公。
王安石一生最著名的事蹟,當然就是神宗朝的熙寧變法。變法的主要內容,幾乎都集中在為國家增加財源的項目上,其中頗有些真實行起來以後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在此先按下不表,就講一個最著名的「青苗法」。所謂青苗,即是「新苗才播但存糧已盡」的「青黃不接」狀態。宋代的商品經濟與農業雖然在中國古代諸朝中已是極為發達,但在熙寧年間高產兩穫的占城稻種才引進不久,加上當時的科技條件限制,一般小自耕農仍然時常發生青黃不接的危急狀態。北宋原來水稻成熟全部時間至少要180天(在苗床4-6周,插秧後得需150天)。仁宗朝才引進的占城稻,在插秧後成熟需要100天。於是在作物成長期向富戶以高利典借糧食或錢財乃成為常態。而青苗法原意即是為解決此困境,由政府代替高利貸業者,在青黃不接的作物成長期向小農提供低利貸款,並於收穫後連本帶利收回。如是則小農免於高利貸盤剝之苦、政府亦可獲利息收入,兩全其美對不?

但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設想本身很良善,但到了實行的時候就各種問題猛然叢生,最讓人詬病、並導致青苗法在當時被目為「惡政」的三大缺陷如下:
  1. 以公權力強迫民眾申貸、到期時又強迫收款。青苗法實行時,由中央派出專員到地方協同地方政府、向該地農民貸出青苗錢。由於青苗法的核心法意之一是為政府增加稅賦以外的法定收入,所以相關官員的績效,實際上與青苗錢的貸出效率、也就是青苗預算的執行效率相關。然而並非每個地方的每個自耕農都有貸款需求,比如說江南之地相對富庶、若恰逢去年豐收,則可能今年大多數農民在青黃不接時期都還有存糧而根本不需要貸款。但是對於既需要向朝廷交差、又需要升官發財的官員來說,若申貸率太低則今年考績難看,升官無望不說還可能遭受處分;結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解決方法就是「直接強迫家家戶戶都要貸款。」
  2. 不以「實際需求」而以「償還能力」來放貸,造成所貸非人。配合保甲法,將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然而在通常狀況下,一二等戶根本不需要貸款,卻被強迫申貸;末等戶原本就土貧穫少,是青黃不接時主要的受害對象,然而卻不允許多貸、也禁止延長償還期限,使他們困境抒解有限。另一方面保甲法等於是讓富戶為貧戶作保,若貧戶無力償貸就由富戶攤還。配合1.的強迫統合攤派法,若遇上荒年,富戶不僅得償還自己「被」申貸的青苗錢,還得替同保的其他貧戶償還,結果是貧者逃荒、富者破家
  3. 通常貸出物為糧食,收款時卻又統一收現金,錢糧價格換算下導致債務人承擔匯損,形同高利貸甚至更甚。通常青苗錢是按申貸當時的糧食市價,由當地常平倉貸出「等值於貸款額度的糧食」給申貸者,然而收款時是強制收取現金。這就有個很大的問題:申貸時間多半是在自家存糧幾近見底的作物成長期,此時也是糧食現貨市場的市價高峰;然而償還時間卻是收穫期剛結束時,亦即市場上現貨充斥而價格下跌的時期。假設你在作物成長期向官府貸借10貫青苗錢,當時可買糧食20石;到收穫期結束後因為市場上都是剛收穫的糧食待售,再加算青苗錢的法定利息20%,結果你得實際售出36石糧食,才能償還連本帶利的青苗錢12貫現金。純以糧食計算的話,這16石的匯損等於實際利息從20%暴增到80%,比起當時高利貸的40%~50%根本只多不少。
這些問題看起來洋洋灑灑,但歸根結底卻又可說出一個統一的終極原因:「錯誤的績效指標」。為什麼會這麼說呢?因為從頭到尾,王安石出於善意的熙寧新法,在執行面變成對民眾惡意滿滿,幾乎都是因為把官員升遷相關的考績,綁定在新法的執行效率上,而不是整體性地評價官員的施政成果。所以在王安石的眼中,熱烈擁護並嚴格執行新法雖然實際上根本粉飾太平指標造假的李定之類,就成了大宋朝的模範官員要予以破格提拔;而對新法或公開對抗或陽奉陰違或指陳時弊的歐陽修、司馬光、蘇東坡之流,就都成了守舊的惡逆,只好從朝廷裡趕出去。結果王安石在熙寧年間在朝廷裡的各種騷操作,實際上不僅沒能達到他原本富國強兵的目標,甚至使官場風氣嚴重惡化、朝野對立與裂痕轉趨擴大;到神宗逝世哲宗即位,司馬光的元祐更化實際上不僅是針對王安石的人亡政息人走茶涼的全面反擊,對新法不分青紅皂白的一律停止抹消,更讓人覺得有種司馬拗相公對王拗相公的賭氣。

那麼對於今天的我們,又能從熙寧變法與元祐更化看到什麼教訓?首先我覺得,不應該盲信KPI,尤其不能把營利事業的KPI法則拿到公家機關來用,因為兩者的運行邏輯完全不同。首先很多營利事業自己的KPI就已經有些詭異了,以我個人的經驗來說,有些公司就會把KPI設訂為「為公司創造盈利的多寡」,造成獎勵幾乎全往業務面靠攏。當然業務部門作為公司盈利的龍頭,分獎勵拿大份理所當然。然而公司也存在那些「減少\防止公司損失」的營運部門、以及創造產品的研發部門、維繫客戶創造客戶黏著的客服部門等等,這些部門並不會主動給公司創造營收,但削減這些部門絕對有可能為公司帶來更大損失。所以適用於業務部門的KPI,就明顯不能適用於公司的其他部門。而政府機構更不同於營利事業,因為政府在一般狀態下並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因此更不能夠盲目地將營利事業的KPI用於政府機構,滿以為這樣就能提升行政效率,而是應該深入研究,依據不同部門的狀況,去思考導致該部門行政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再來對症下藥。

其次,一個主事官員絕對不可以擅自說自己立意良善,「所以我沒有錯、我不可能有錯」之類的肖話,因為當你這麼說的時候,在否認自己犯錯的同時,也否決了檢討改進的可能。不論是熙寧變法還是元祐更化,王安石與司馬光這兩位拗相公,在面對朝野對他們的批評時,這種「我立意良善,所以我沒有錯、我不可能有錯」之類的肖話可沒少說。結果王相公是下野以後才發現新法執行面上的缺失,司馬相公更是固執己見直到撒手人寰,結果在哲宗朝又被重新貶一回。

所以我們以古鑑今,不妨仔細思考一下郭謝二人的言行,從側面暴露了他們哪些缺陷與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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